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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辯護士之姿初登場,走過被殖民與威權統治的台灣律師百年史


近數十年來,關心律師的台灣法社會史研究,環繞著一個核心問題展開:國家如何形塑律師?換言之,對20世紀台灣律師的瞭解,大多是以國家為中心的分析。這樣的分析架構是合宜的,也是具有解釋力的架構,因為台灣人民今天所指涉、認識的律師,其於台灣這塊土地上出現,是跟隨著現代法律體制一起出現的晚近現象。換言之,要理解台灣律師的起源與發展,必須扣合台灣法律的起源與發展,而台灣現代法體制之建立與發展,是由國家所強勢主導。

上述分析視角導出了目前法社會史文獻的兩個特色:


第一,隱然有「律師vs.國家」的對抗性架構。關於台灣律師之歷史分析多著重國家形塑律師的過程,或者切換視角至律師,分析律師如何發揮其抗衡政治權力、保衛人權的角色。


第二,多有律師與司法官水平關係的研究,意即,將律師放在「法律人」集體行動者的脈絡中討論。


以下將分別介紹台灣律師如何由國家塑造、律師對抗國家的「鬥士」角色,以及分析國家如何造成法律人的合一與分裂。



初登場:從日治時期「辯護士」制度談起


首先,律師在台灣的歷史舞台登場,是源於日本的殖民治理。1900年,台灣總督府以律令將辯護士制度引進台灣,將日本當時的辯護士法幾乎完全適用於台灣,直至1935年。


台灣辯護士的人數在1920年代以前大約維持在50人上下,幾乎全是日籍辯護士,許多是先來台擔任判官、檢察官,之後再轉任辯護士在台執業。日治中期,隨著日本辯護士錄取人數增加,抵台執業的辯護士人數也增加,至1920年代中期突破百人,也開始出現台灣人辯護士。至戰前辯護士人數達高峰170餘人。日治末期,全體辯護士人數約為120人,其中台籍辯護士將近50人。無論是日籍或者台籍,這些辯護士都是在日本教育與考試體系下養成;制度上,可以說台灣的辯護士就是日本「帝國規格」的辯護士,但在執業時,面對的是台灣作為殖民地的特殊性。


值得說明的是台籍辯護士的菁英背景:絕大多數的台籍辯護士都留學日本,學習法科,畢業後參加高等文科司法考試,通過後擔任辯護士。留日台灣人習法的風氣頗盛,專科以上之留學生「習醫者為最,平均約占五分之二以上,其次,法科約五分之一」。當時日本法科畢業生的正統出路是國家考試,通過高等文官司法科考試(簡稱高文考試)後,獲得司法官與辯護士之任用資格;但其他從商、從政之法科畢業生亦多。台籍法科生也依循同樣的發展,除了通過高文考試,成功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之外,也有入商界任職於各種株式會社、銀行等,也有入政界任各州協議會員、各街庄長等,還有入報業、教育。


台籍法科生通過文官考試的錄取率,大致上反映日本一般社會的情況,即東京帝大畢業生在各科都獨占鰲頭,京都帝大次之,而幾間著名私校表現亦不俗。帝國大學學歷在求任官職時占有絕對優勢,尤其判官幾乎都是帝大畢業生,私校出身者多選擇成為辯護士。留日台灣人也反映這個趨勢,除了極少數就讀帝大而任法院判官者,其他多為私校畢業生而進入辯護士行業。


簡言之,在留學日本後,這些台灣法學生也就進入了日本的教育、職涯體系,在嚴格的國家考試後成為律師。因此,無論是台籍辯護士或者是日籍辯護士,現代律師在台灣這塊土地登場時,其養成、訓練與發展皆源於日本的政策,國家的影響力從法學教育、考試方向到職涯分布,一路形塑律師的樣貌。



台日「鬥士」律師社群的誕生──在民主運動風起雲湧的年代


第二個重要的問題隨之而來:在強大的國家力量下,律師是否有獨立於國家的自主性、意識形態以及社會角色?答案是:有的,台灣律師在1920年代逐漸發展出抗衡國家的政治意識與行動,但因為戰爭與政權交替而斷裂;在長達半世紀的沉寂後,台灣律師擁護人權、支持自由民主的集體性才又在民主化時期湧流而出。


日治初期,在台辯護士主要是日籍,他們雖然也會針對法案與政策採取集體行動,但主要關心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題,未有與殖民政府抗衡、保障一般人民權益的行動出現。事實上,觀察日本辯護士協會台灣支部與總督府交涉的法案,大多數都是便利人民使用法院(進而擴張訟源),或者是辯護士執業相關(如懲戒、諮詢意見)。此時,與其說辯護士有何獨立於國家的政治自主性,不如說,當時的殖民地台灣是以「總督府」以及「對總督府不滿的在台日人」作為政治分野,而辯護士的政治態度也是如此分布;至於台灣人的反抗運動一直是以武裝抗爭為主軸,要到1915年之後才逐漸承認日本統治地位,並轉為政治上的行動。


於是,在1920年代之後,隨著台灣政治運動發展,在台辯護士社群也發展出抗衡殖民政府之政治行動,尤其是為台灣人民權利辯護之法庭行動,最能彰顯辯護士跨越台日身分之職業社群理念。


首先,最具代表性的法庭辯護行動是1923年的治警事件。1921年,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開始,由林獻堂等人發起,主張設置台灣議會,將立法權還給台灣人民。2年後,有感於需要正式結社推動政治運動,蔣渭水等人成立了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,但卻被總督田健治郎禁止,甚至發起全台大拘捕,依據《治安警察法》逮捕41人,起訴18人。1924年治警事件多次開庭,被告的辯護團乃是台籍與日籍辯護士聯手,其中不乏大名鼎鼎的法界權威清瀨一郎、渡邊暢、花井卓藏,他們同時也是國會議員,來台為治警事件的被告辯護,引起轟動。也因為本案的政治性質,法庭辯論成為政治意見的交鋒處:檢察官長篇大論地指責台灣人如何「忘恩負義」,法庭辯論廣為媒體報導,而一審的無罪宣判,大幅提升了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的知名度與形象。


其次,在治警事件之後,在台辯護士也持續涉入其他政治運動所衍生的法律案件。以1925年的二林事件為代表,台灣人的集體政治行動不再限於民族對抗,而也出現階級抗爭。二林事件的被告多為蔗農,不滿該地製糖會社出價低於其他地區,不許會社強行收割,卻反而被警方大肆搜捕。開庭時,檢察官一再強調這是台灣文化協會煽動的結果,而辯護團則把握機會抨擊資本家剝削農民的惡狀。二林辯護團成員大致是一年前治警事件的班底,由來自日本內地的辯護士為主,輔佐以台灣在地辯護士(包括台籍)。


在這之後,從1927到1929年之間,還有9件因社會運動而衍生之案件,大致上都是由在台灣的日籍辯護士與台籍辯護士,加上日本內地「自由法曹團」成員所辯護;來自日本內地的辯護士是基於支持階級運動的理念,而在台的台籍辯護士雖然並未實際參與運動,但當事件進入法庭,則也加入這些政治行動的法律鬥爭。換言之,1920年代,在台灣的辯護士不只有其政治自主性,也顯現了其擁護人民權利的政治立場,可以從他們在各種政治社會運動的支持性角色,明顯見得。



軍事壓力下,萎縮的辯護士社群


不過,隨著戰爭在1930年代來臨,台灣辯護士擁護人民權利的政治角色,似乎也不得不中斷。


從集體行動的角度來說,台灣辯護士社群在戰前還綻放有最後的花火:1931年,全島性的台灣辯護士協會成立,明白將人權保障設為創會宗旨。其行動也明確地從「全島住民」出發,關心台灣社會自身的權利問題:包括台灣司法制度改革、刪改刑事特例以彰顯人權、增加台灣於日本司法中的代表性,並且在警察不當執法的人權侵害事件中,為受害公民奔走、施壓、交涉。


可是,在1935年的朱諾號商船事件中,明顯可以看見強勢的軍事力量席捲至台。朱諾號是荷蘭籍商船,因颱風而不法駛入澎湖馬公港,軍方認為它是具間諜行為的船隻,而台灣的法院一再輕判,而為船長辯護的台灣辯護士則是「國賊辯護士」。事件愈演愈烈,不僅成為總督府之司法部與行政部、軍方的對立,日本內地的海軍省也涉入,施壓調動人事。台灣辯護士協會終究不敵多方壓力,決議解散,匆匆結束了短暫5年的生命。


戰爭帶來的不只是政治上的影響,也包括經濟基礎的動搖。1930年代,總督府愈來愈深入控制台灣農業,籌措政府資金、降低人民購買力,在高度動員下幾無自由經濟可言。人民無寬裕,自然也難以支持辯護士業務。在台辯護士人數於1930年代中期開始下降,至戰後約減少三分之一。



國民政府時代:被邊緣化的台籍法律菁英與大量來台的中國律師


戰後,台灣主權交替,國民政府對於台籍菁英懷有戒心,台籍辯護士無論是在法律專業或者政治參與上,都快速地被推擠到邊緣。首先,國民政府並未肯認台籍辯護士的專業資格,態度頗是曖昧;但另一方面,國民政府又相當倚靠台籍辯護士協助接收法院,維持過渡期間的法律運作。


戰後的執業資格轉換,國民政府先公布「暫准登記」的政策,稍後則要求辯護士們必須通過嚴格的臨時律師考試。此政策顯示出國家對台籍辯護士另眼相看:


第一,國民政府雖有律師考試辦法,但遷台前未曾舉辦過律師考試;律師資格之取得,除了曾有與司法官考試一併取得外,皆採取學經歷檢覈,是寬鬆的認可方式。台籍辯護士在日治時期已完成法學教育、通過嚴格的國家考試,又多年執業,法律專業程度應無太大疑慮;政府卻要求其再以考試鑑定資格,顯與中國本土律師的政策有其差別。


第二,針對台灣的特殊律師考試於1946年舉行,報名與到考人數27人,及格人數僅1人,錄取率3.7%。相對於行憲前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施行的律師檢覈方式,通過率幾乎是100%,也顯有差異。


第三,政府似乎又未真正禁絕台籍辯護士執業:1950年遷台後,正式律師考試方開始,但這段過渡期間,暫准執業的辯護士們也繼續執行業務。


不過,台籍辯護士雖然持續執業,卻面對巨大的市場與職業環境的轉變。一方面是訴訟語言及法院文化的轉化,雖然中國的現代法體系多師法日本法制,故台籍辯護士在法律專業的轉換上並無太大困難,但是要以新的「國語」閱讀、寫作,仍是一大挑戰。


另一方面,1949年後,台灣很快就出現大量來自中國大陸的律師,以台北律師公會為例,原日治時期之辯護士在幾經波折後,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不超過20位;在相對比例上,1950年時,日治辯護士出身僅占10%,其他90%是出身中國大陸律師──出身中國大陸之律師一直占據絕對的人數優勢,在1960年前後達到高峰,之後才逐漸下滑。



擁護人權的集體性再現,親政府「軍法官律師」終漸退場


其次,在政治上,隨著國治政權在台鞏固,台灣本土法律人在政治上持續地被邊緣化。延續日本高級文官的傳統,台籍法律人多有行政專才,在政界原本也相當活躍。但政權交替之後,政界生態完全改變,必須進入中國政治派系或者依附重要人物。因此,1946年開始的議會選舉,成為台籍法律菁英的出口──但在二二八事件後,參與地方議會政治的法律人也受到重挫。中央政府遷至台灣後,中央政府的政治機會可說是幾無可能,而地方自治也需依循國民黨或者地方派系。故台籍法律菁英逐漸消散於政治浪潮中。簡言之,在日治時期接受高等教育而成為菁英的台籍法律人才,台灣法律史學者在追蹤他們戰後生涯後提出主張:在主權交替後,短短幾年內被推擠到政治與法律界的邊緣。


於是,台灣人辯護士於日治時代的集體行動經驗,被戰爭與政權轉換深深壓抑,成為伏流;1949年大量入台之中國律師經驗與文化成為主流,支持黨國政策與政權也成為主要的政治立場。


一直要到律師人口背景變化,同時進入民主政治運動的年代,台灣律師擁護人權的集體性,才又被重新建構。台灣律師的執業資格,在20世紀中期,有很長時間是「前門不開後門開」的政策。以正式高考通過的律師數量極少,但以檢覈方式取得資格的律師占極大比例;而後者多有軍方或外省背景。1973年以後,檢覈管道逐漸萎縮,高考錄取率提高,帶來了一批受大學教育的「文學校」律師,逐漸稀釋了政治上親好政府的「軍法官律師」,最終於1990年取得了律師公會的領導權,並推行眾多支持民主、法治、人權的主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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